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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降低腐败主体进行腐败交易的主动性,让官员“不愿腐”。
关于对官员的激励,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诸如建立良好的干部选拔任用和考核机制、评选表彰制度等等,满足官员自我实现,获得社会认同等需要,从而激励官员努力工作,在这里,我仅从经济利益角度去探讨增加对官员的激励因素。
一是建立以薪养廉制度。要提高公职人员的薪金,使之高于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要给公职人员定期增资,制定和完善公务员职级晋升制,使公务员在职务不能提升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同样的工资待遇;要让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应同物价水平挂钩,即工资增长应与物价上涨同步;要提供包括假期、生活性福利补贴(如取暖费、降温费)、地区性生活补贴、艰苦和危险工作岗位津贴以及小孩入托、上学和文化娱乐在内的良好的福利保障。
二是建立廉政保证金制度。具体做法是:每年从公职人员的工资中提取一定比例存入政府为公职人员单独开设的保证金账户,政府同时从财政收入中拨出同样数额的款项存入该保证金账户,此笔款项及其利息到公职人员退休或辞职时全部退还给本人;如果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因廉政问题被判刑或开除公职,则该笔款项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三是建立对公职人员的奖励制度。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对公职人员的物质奖励,提高奖励的数额,对于促进公职人员廉洁奉公、勤奋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完善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减少腐败黑数,增加腐败交易的成本,让官员“不敢腐”。
当前,在我国对腐败官员的惩罚性机制建设中,存在着许多的不足,要实现吴官正书记提出的让腐败分子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结果,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比方说对腐败官员的披露机制,惩罚性经济机制等等。
首先是加强舆论监督。舆论,是贪官污吏的天敌,是腐败犯罪分子的克星,也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英国著名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的支持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要比依赖警察的权力为多。邓小平同志也认为,“报纸最有力量的是批评与自我批评,有时党和政府听不到的,报纸能听到,它能摸到社会的脉搏。”[23]从舆论批评的效果看出,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这种无形的力量有时比有形的监督更具有威慑力。自下而上,随时曝光,无须受命,不畏权势,是揭露和打击腐败最为有效的形式之一,也是权力监督最为有效的方法之一。它的作用在于:一是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广泛的监督。因为腐败行为世人深恶痛绝,只有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广泛监督,对腐败的制约才能形成巨大的威力。二是导致腐败者下台。腐败者的职位再高,权力再大,一旦丑行公诸于世,就很难再冠冕堂皇地出入于官场,即使有后台,有人保,其官运也在劫难逃。三地督促各类官员洁身自好,媒体曝光,会使官员威信扫地、臭名远扬,绝大多数官员对此会不寒而粟。因此,应加大舆论监督的力度,制定《新闻法》等制度,让腐败官员“身败名裂”。
其次是建立惩罚性经济机制。一是对贪污、受贿的非法所得应予彻底追缴。对已经挥霍的非法所得,应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请人民法院判令犯罪分子赔偿。同时,对于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个人所有财产,应判处没收其全部或一部分,以剥夺其继续犯罪的物质基础,并对其他潜在的贪污者产生强大的威慑。二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应处以罚款或罚金。在我国,贪污受贿腐败行为之所以大量滋生蔓延,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是对贪污受贿腐败者未有罚款或罚金处罚的规定,使其在经济上占了便宜。因此,应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刑事法律,对贪污受贿违法犯罪行为增加罚款或罚金处罚。三是对贪污受贿行为进行追诉成本核算,向腐败分子征收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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