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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要严格执行法律制度,增加查处概率,降低腐败黑数。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说,刑法的本质不在刑罚多么严厉,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温斯坦莱认为,严格执法是政府的生命。对于执法不严的后果,法国思想家蒙田曾一针见血的指出,法律的过失比任何事物的过失要更厉害,更严重,而且是持久性的。英国思想家培根则打了一个十分恰当的比喻,他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24]因此,必须坚持教育惩处并重,把惩处腐败分子作为从严治党、从严治政、从严治“长”的重要措施来抓,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惩处的重点部门应是领导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惩处的重点内容是贪赃枉法、贪污受贿、敲诈勒索、以权谋私、金融诈骗、挥霍人民财产、腐化堕落等行为。惩处的重点对象是违法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搞权钱交易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在惩治腐败的过程中,要严格执纪执法,绝不允许存在“空挡”、“特区”,不能搞上下有别,内外有别。对于违反党纪的,不管是什么人,都要执行纪律,做到功过分明,赏罚分明,伸张正气,打击邪气。同样,对于违反法律的,也不管是什么人,一律严惩。既要实行法纪、党纪、政纪严惩,更要实行经济制裁,使其财、位、权三空,从而有效地警戒后人,使之望贪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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