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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是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是腐败败露得到的惩罚。目前,我国腐败的受惩成本是不高的。首先是财产罚很少,考虑给出路比较多,使腐败者政治损失经济补。其次是生命刑、自由刑偏轻。第三是名誉和精神上的处罚过轻。对腐败行为者的揭露和曝光一般都要经过有关部门许可,所以,除了一些惊天大案、官职高、问题严重的案子外,绝大多数腐败者的腐败行为都不见诸新闻媒体,绝大多数腐败者的名誉损失仅限于很小的范围。
即使这样,腐败的成本能否真正成为现实的成本还要取决于腐败现象被发现受到惩处的概率。美国耶鲁大学政治学和法学教授,蜚声国际的腐败问题专家苏珊·罗斯·艾克曼女士认为,在所有的腐败交易中,官员实际被抓获的可能性可能还远远低于三分之一。陈武明在《路在何方》中说:“为什么这些人(指腐败分子)会那么大胆,不吸取教训,继续搞腐败,难道他们不怕坐牢,杀头,遭法律的严惩?我想,一个主要的原因是他们心存侥幸心理,认为现在搞腐败的人多,但被查处的人少,他们不一定会被发现被查处。这个情况确实是存在的,现在被揭露的腐败分子,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还有相当一部分腐败分子没有被查处。”“理论界把没有被查处的这一部分腐败分子称为腐败黑数。”“有专家估计,中国的腐败黑数至少为80%,也有的认为被查处的只占0.0625概率。”陈武明认为“如此低的查处概率,意味着腐败有非常低的风险率和非常高的成功率。”[14]所以,在我国,虽然对少数腐败者而言,付出的成本是很高的,如有的不但被追回了腐败所得,而且失去了自由,被判刑,甚至失去了生命,被处决。但也有更多的腐败者所付出的成本是非常有限的,也就是说从事腐败活动的风险是比较小的。目前存在腐败产生率总是高于“死亡率”,腐败问题蔓延发展势头总是难以遏制,一些腐败分子前仆后继,其主要原因恐怕还在于腐败的成本明显偏低,而腐败的收益则较高,与巨大的收益相比成本微乎其微,特别是社会上“丢了党票,抱了金娃”、“一人坐牢,全家享福”、“亏了我一人,幸福几代人”等现象的存在,更助长了一些人的这种心理。于是“饿死胆小的,撑死胆大的”这句话,会被一些有风险偏好的人奉为至理名言,而前赴后继在实施腐败行为时更加胆大妄为。这就是中国的腐败分子越杀越多的经济学解释。
2、腐败与制度
最近,《求是》杂志发表中纪委书记吴官正同志的文章,认为必须从源头上拓宽防治腐败工作领域,为此,必须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因为制度建设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制度为什么是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途径?因为人们对事前的决策总取决于对事后的预期,只有预期某种行为能给他带来正收益,他才会选择做某件事。那么,又是什么在决定一个人的事后预期呢?正是制度,而且制度提供的是一个稳定的事后预期。制度通过设定各种“成文法”以及保证这些“成文法”一定能被实施的配套手段,明确地传达给人们这样的信息:什么样的行为选择将一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由此,也区别出了制度的优劣。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5]
我们假设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位高权重的官员面对不法商人的行贿,他选择受贿还是不受贿,取决于他的预期。如果他预期,在既有的制度下面,一旦受贿,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使被查处,惩治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被惩治,惩治的力度也非常小,小到远低于受贿带来的收益,那么,他的事前决策就是选择受贿。而相反,如果他预期在既有的制度下,一旦受贿,被查处的可能性非常大,一旦查处就将被惩治,而且惩治力度也非常大,远超过他受贿所带来的私人收益,这样一来,他事前的决策就将是选择不受贿。因此,吴官正同志提出,要使得腐败分子“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追悔莫及”,[16]相信对于所有的官员都具有震慑作用。其效果必然是,有人即便想要腐败,也会因为考虑到后果之严重而不敢腐败。
制度的功能除了通过给人们稳定的事后预期从而决定官员的行为选择之外,还决定了相对人的行为选择。经济学认为,现代经济增长除了资源性因素之外,还取决于制度安排。更具体地说,如果在某种制度安排下,个人报酬是根据他将自身的资源禀赋投入生产性领域的程度与贡献来决定,那么,所有人都愿意进行“生产性努力”,经济绩效也就会很好,经济增长也才有制度保障。相反,如果在某种制度安排下,个人报酬与其在生产领域投入的资源和贡献不相匹配,辛苦劳动与合法经营获利很少甚至无利可图,而通过不法行为与官商勾结却可以大发横财,这种制度会导致一种反向激励:即鼓励个人或组织将资源与精力投向“分配性努力”:不是试图通过努力做大蛋糕去获得更多收益,而是把资源与精力用于争取在已有的“蛋糕”中划出更大的一块,这样的结果是必将形成腐败的文化氛围,即不腐败者不得食,或者说是不腐败者不好食,必将形成经济增长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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