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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抑制腐败的经济学对策
以上分析表明,腐败严重地阻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并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的危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发展是硬道理,反腐败也是硬道理。鉴于腐败是一种经营活动,我们在考虑抑制腐败时不要总是从道义的角度去要求官员不腐败,希望通过官员自律来实现廉洁从政的目标,而是应该充分考虑到官员的“经济人”属性,运用经济学的手段去防止官员腐败。
(一)建立良好的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降低腐败交易的市场空间,让官员“不能腐”。
1、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大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力度,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首先是要把政府职能转移到制定市场规则、严格依法办事和为企业提供服务上来,强化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严格依法行政,为减少权力干预市场而引发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营造良好的环境。在市场准入方面,要放宽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缩小市场禁入的范围,取消关税贸易壁垒措施,如行政许可、登记、发证等行政审批项目要减少,审批手段要简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外汇管制等数量限制的手段必须逐步取消;在市场秩序方面,要取消地方保护条块分割等各种不利于形成统一市场的行政措施,改变政府为保护某些企业垄断而制定的政策等;在市场主体方面,要取消差别待遇的政策,平等地对待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
其次是要加快生产要素市场化进程,消除双轨制产生的“租金”。要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制度,广泛而充分地引入市场机制,将生产要素配置市场化,尽量减少和堵塞“寻租”空间,从体制上减少公职人员和企业之间发生权钱交易的可能性。
第三,要加大政府机构改革力度,精兵简政,裁撤冗员,提高办事效率。要实行政务公开,建立信息对称的渠道,凡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管理事务、公共服务事务、办事程序、办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让群众充分了解信息。
2、以提高监督效益、降低政府的监督成本为目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系
首先,要加强监督机构的总体协调。要通过明确划分各种监督机构的功能和责任,重视监督系统的层次性和明确划分不同层次监督机构的职责权限,加强监督的总体规划和避免各种监督机构的相互碰撞,进而使各种监督机构既能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又能发挥监督系统的整体功能,增大监督系统的合力。
其次,要强化以权力互相制约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核心是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关键是干部权力不能太大、太集中。对掌管人、财、物等容易产生腐败、滋生不正之风的重要岗位、环节和部位,在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的同时,还要加强岗位内部的制约机制建设,强化业务和分工的制约,制定必要的权力运行程序,不经过有关权力运行的制约程序,权力就不能生效,形成互相制约的权力格局。
第三,要建立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专门监督机构。有人建议,将目前的纪检、监察、审计、反贪局的职能,加以综合,设立专门的监督反贪机构,从而建立一个统一高效、独立性强的监督机关,赋予新的监督机构以纪检监察权、侦查权、审计权、拘留权和刑事起诉权。
3、加快构建完备的廉政法规体系,为加大打击腐败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对市场经济下的腐败犯罪,不能靠简单的群众运动或行政命令去解决,而要靠法律。法律手段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基本手段。离开法制建设,反腐败的对策就是一句空话。1993年以来,我国围绕廉洁从政制定了《廉政准则》、《财产申报规定》、《报告重大事项规定》,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监察法》,这些法规制度的出台和颁布,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起到了重大作用。但从实践来看,这些法规制度与市场经济法规化、规范化的要求还相差甚远,主要是还不完善,现实中一些急需的专项法律尚未建立。因此,还应抓紧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公民举报法》、《新闻舆论监督法》,以及《公务员制度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公务员离任审计法》、《行政程序法》和《政务公开法》等。有了一套完备的廉政法规制度,我们就能够把公职人员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制化轨道,也为加大打击力度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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